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组织考试作弊写入刑法 整肃考风考纪有法可依
发布时间:2018.10.30    新闻来源:东方教育网,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、全国英语等级考试无锡伊斯特教育考试中心   浏览次数:
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节选

 

  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第二十五条做出规定: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“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


  “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  “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  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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